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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质函【2013】226号文件的通知

点击数:36872013-03-15 00:00:00 来源: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质函【2013226号文件的通知



桐建监字[2013]15





公司各相关科室、监理部、南部新城办事处: 

根据省住建厅建质函【2013226号文件的部署,为做好我司的迎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即日起至325日,由公司总工牵头,各片区负责人具体落实,全数检查各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公司;

二、根据检查结果,针对性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内业资料的收集、完善、整理归档工作;

希望全体员工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自查自纠,找缺补差,努力提高个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公司形象。

附:《安徽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报:班子成员

 

 

 

附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转)


建质函〔201322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的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6月至9月期间对全国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为做好我省迎检准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

同《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中的检查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时间为2013310日至331日。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检查的内容,制定专项自查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对各项目部、监理部自查整改情况要进行全面督查。各参建单位自查及督查情况要整理存档、备查。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检查阶段。时间为41日至430日。检查范围要覆盖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企业自查整改基础上,各市县对辖区内工程进行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三)省级督查阶段。
时间为54日至5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轨道交通质量安全进行省级督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迎检阶段。我厅将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和省级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于615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工作部署,避免走过场,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严格执法。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严格检查各责任主体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是否落实,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排查是否彻底。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做好总结。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检查情况的总结工作,提炼好的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形成文字材料,认真填写《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于430日前将电子版和书面材料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1-2名同志作为本市监督执法工作联络员(合肥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须另外指定1名轨道交通工程联络员),于2013320日前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颜大为  0551-628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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