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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数:38852014-02-21 17:13:07 来源: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监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受委托的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具有15人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人以上);
  4、独立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具有10人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人以上);
  4、独立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具有5人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1人以上)。
  第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以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防空地下室的监理业务(见附件1)。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
  (二)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及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
  意见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
  (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甲、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在丙级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监理项目且无明显监理过失。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在乙级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监理项目且无明显监理过失。
  第十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见附件2)(丙级一式二份,甲、乙级一式六份);
  (二)其他相关材料(丙级一套,甲、乙级三套),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等);
  5.监理业绩(能够证明企业实力、得奖工程和曾经监理的人
防工程业绩表、获奖证书复印件);
  6.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3)和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8.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其中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备验。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三本副本。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在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能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符合本规定的监理企业资质要求,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上,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备验);
  (四)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五条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可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失情况说明;
  (二)补办申请;
  (三)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初审意见。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 外省入皖监理企业认证登记
  第十六条  具备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企业,经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并在安徽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后,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企业认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一式2份;
  (二)认证登记表一式3份(见附件4);
  (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驻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企业正式职工证明;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其中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备验。
  第十八条  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省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资质认证登记延续手续时,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资质认证登记期内人防工程监理业绩及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监理业务手册和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五章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人防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而未获得注册,经国家或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职业产品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在2个以上(含2个)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需要更换注册单位的,应持申请报告、资格证书、培训证书、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原单位解聘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一名人防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实行年度培训再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六章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将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人防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现场监理机构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监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年检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四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发生的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信息公布制度。
承担人防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的违规和不良行为作记录并告知,在告知单送达、签字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情况进行核实综合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给予降低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
  (六)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七)严重违反有关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八)受监的人防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九)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
  (十)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在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要求;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四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未履行义务或由于监理企业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和相应业务范围.doc

附件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doc

附件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doc

附件4: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驻皖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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