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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行为目录(第一批)》意见的公告

点击数:34522015-03-27 08:58:46 来源: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征求《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行为目录(第一批)》意见的公告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安徽省人防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人防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自律意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记录、公告和使用机制,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效能,省人防办制定了《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行为目录(第一批)》。现予网上公告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省人防办工程处。

通讯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6

邮政编码:230051

收件人:  安徽省人防办工程处

联系电话:0551-63443923

传真电话:0551-63443939

电子邮箱:ahrfgcc@163.com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2月26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国家人防办《关于推开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3167号)要求,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主体行为,构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民防空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失信信息的记录、认定、发布、使用及失信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定义)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主体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参与人防工程建设市场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和质量检测等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失信行为认定) 人防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是指各级人防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防工程建设行业规范、标准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行为目录》由省级人防部门研究制定并公布,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机构职能的变动及实施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采用统一标准,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 人防工程建设失信行为管理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认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  省级人防部门成立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失信信息组织领导及管理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人防部门工程处,负责各级人防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备案;对有争议的失信认定进行复审仲裁;对各级人防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及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使用管理等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联动机制) 省级人防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失信信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实现失信信息共享。

各级人防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系,逐步推进失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八条(涉密原则) 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失信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应向社会公开的失信信息不得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二章 失信信息采集、认定与发布

第九条(失信信息采集) 各级人防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为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失信信息采集、录入单位。失信信息采集、录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失信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核实等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条(记录内容) 失信信息的记录内容为:凡符合《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行为目录》规定,及各级人防部门认为有必要归集失信信息的其他情形,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档案中,并按照影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2个等级。

第十一条(失信信息认定及报送) 各失信信息采集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将收集、整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进行审查认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定的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省级人防部门“失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评审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失信信息发布) 评审委对各级人防部门报送的失信信息进行审定,并由省级人防部门在其门户网站(www .ahrfb.gov.cn)定期对外发布,对符合省政府信用平台收录标准的失信信息,报送省政府信用平台。

第十三条(认定时效)各级人防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应书面告知当事的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失信信息记录以文书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 失信信息记录以文书告知的人防建设主体,认为失信信息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不符的,可在60日内向失信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失信信息记录、认定部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将结果上报评审委办公室备案。仍不满意的,可向评审委办公室申请复审仲裁,评审委办公室复审仲裁结果为最终结论。

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失信信息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失信信息等级评价,每年年底由省级人防部门发布。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长期留存在系统中备查。


第三章 失信信息的使用和警示

第十六条(信息使用) 各级人防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2、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3、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

  4、对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5、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动态监管) 各级人防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以下监管行为:

1、对信用等级优秀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

  2、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自动进入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各级人防部门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采取属地管理,限制其异地承接业务;连续2年经警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人防部门可撤销其人防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有关记录部门、公告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办法修改) 省人防办公室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失信信息行为目录

(第一批)》

一、建设单位

严重失信行为:

1、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企业的;

2、选择未达到从业能力指标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厂家的;

3、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合格擅自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5、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涉及地基基础、建筑面积、防护功能、主体结构、工程安全等方面的;

6、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以上各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严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

9、采购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防护设备;(条例、检测文件)

10、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11、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2、未定期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不能保证使用状态良好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严重失信行为:

1、无人防专业设计资质或超越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2、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设计业务的;

4、在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未参与事故分析,因设计造成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以上各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修改、变更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战时使用功能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6、对有保密要求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不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

7、提供虚假勘察资料;

8、未按照经人防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定位放线,导致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减少的;

9、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有明显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

10、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擅自修改、变更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防护体系的,擅自增设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设施未做防护处理的。

一般失信行为:

11、未按规定参加人防工程基槽、主体结构、有关重要部位、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2、对图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仍未通过施工图审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13、不执行国家的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设计人员未取得人防专业资格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三、图审单位

严重失信行为:

1、无人防专业图审资质或超越图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办相关文件规定内容的,有明显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未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战时功能、防护等级进行审查的(人防法);

5、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核准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弄虚作假的(人防法);

 

一般失信行为:

6、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7、擅自审查无人防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监理单位

严重失信行为:

1、无人防专业监理资质或超越监理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擅自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2、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4、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监理合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九条);

6、未按照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未经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擅自变更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人防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等按照合格标准签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9、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上报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15);

10、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未按规定对原材料、分项及隐蔽工程进行签认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1、分部及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不到场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13.2.2》);

12、人防工程验收时,存在未完成图纸内容、主体结构有缺陷或防护设备未安装到位等现象,监理单位签字同意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

14、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情况下,未及时书面报告人防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的;

15、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进行控制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出现质量缺陷的;

16、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不到岗的,或监理资料存在代签情况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7、不积极提高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执业水平,未及时参加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及市人防办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

 

五、施工单位

严重失信行为:

1、转包或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施工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未按照人防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拒不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防护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不执行现场质量管理控制程序和不履行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

8、人防工程施工不符合《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不到《人防工程验收与评定标准》合格标准的;

9、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驻现场,不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

一般失信行为:

10、施工现场混乱,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不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1、不积极提高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承接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中级岗位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未经人防专业培训或对人防工程不了解的;

 

六、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

严重失信行为:

1、违规生产销售防护、防化设备产品的(《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

2、报备虚假合同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人防[2014]438号);

3、未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生产或私改图纸的(《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第七条);

4、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参见防护设备合同约定);

6、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无理由拒绝项目业主邀标要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7、对人民防空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拒不配合的(国人防[2014]438号);

8、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9、合同价款超出指导价10%的;

10、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预埋安装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一般失信行为:

1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安装现场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2、防护、防化设备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省办文件);

13、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国人防[2014]438号);

14、维修、更换质保期内正常使用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收取费用的(国人防[2014]438号);

15、维修、更换超过质保期但在寿命期内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违规收取费用的(国人防[2014]438号)。

 

七、检测机构

严重失信行为:

1、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防护设备生产厂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超标准收费的(省办文件);

4、只收费不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6、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8、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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