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8942015-06-03 17:17:15 来源: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桐城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进场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终身制,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从源头上把握好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站制订了《桐城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桐城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10月30日
报:市住建局,安庆市质监站,程万友常务副市长
附件:
桐城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从源头上把握好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是指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请后经核查、抽检符合要求,予以备案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材料管理,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市住建局相关规定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制定统一样表《桐城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五条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塑料管材及管件、建筑涂料、建筑节能材料等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物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不予备案登记。
第六条 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程序。
1、申请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单位填报《桐城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市质监站申请备案登记。
2、市质监站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建筑材料备案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3、市质监站将定时通过“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第七条 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在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桐城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
3、企业概况;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国家对产品或企业实行的许可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产品执行标准;
7、企业工艺设备;
8、产品自检情况;
9、质量技术资料;
10、产品检验报告;
11、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和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2、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筑材料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已备案单位应于有效期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质监站提出换证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市质监站经重新审核确认同意后给予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或经审核未予通过的原备案登记证明作废。
第九条 已在市住建局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再向市质监站办理备案登记,但备案单位必须向市质监站提交备案原始资料及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在我市工程承揽合同供核查。
第十条 建筑材料生产、供应企业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许可证件、备案登记证明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选用已经登记备案的、并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严格核验相关的许可证件、备案登记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做好建筑材料使用台帐;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进场重要建筑材料,应当做好送检、复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并做好监理台帐。
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市质监站将加大对建筑材料供应、使用、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抽查抽测,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动态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材料不予备案登记,已备案登记的予以撤销,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并通过网站向外公布: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2、因材料质量原因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3、抽查抽测不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连续两次被警示的;
4、申请单位提供资料失实,或有擅自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借用备案登记证明行为的;
5、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企业每季度应向市质监站提交备案登记产品流向报表。
第十八条 市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处罚:
1、进场建筑材料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2、已使用材料经抽检不合格的;
3、因材料质量原因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未严格把关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