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上级文件

(桐城市质监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若干措施的通 知

点击数:42652015-06-03 17:14:06 来源: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若干措施的

  

 

桐质监字[2015]3

 

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提出若干措施,要求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停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停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建设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自停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监站等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停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

2、建设工程停工前,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外露钢筋采取水泥砂浆涂覆、环氧树脂涂层或阻锈剂等措施预防钢筋锈蚀;停工期间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值班,且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重点检查现场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加强工程停工期间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钢筋应规范堆放室内库存,并做好防锈处理工作,水泥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复试,强度低于32.5MPa时禁止使用。

(二)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建设工程需要复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质监站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止施工满一年的,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参建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质监站重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要对现场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停工工作面混凝土施工缝、裸露钢筋、砌体工程质量等,必要时对现场砼、钢筋强度进行抽测,重点加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和垂直运输设备等安全排查。

3、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复工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以及内业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对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不得同意复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果断下达停工令,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4、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排查及整改结果书面报我站核查备案。我站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整改,或者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责的不得擅自开工,对违规的有关责任主体,我站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便于我站有针对性地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一),并在施工前编制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5个工作日,将专家论证报告及经修改完善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我站核查备案。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签署相关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监理单位应当加大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5、按照住建局质量安全联动监管的要求,我站在做好日常质量监管的同时,如工地存在深基坑、高大模板等重大危险源的应进行重点核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一律下发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职责移交住建局安全科进行查处。

三、加强现浇混凝土楼板成型养护质量监管

1、混凝土现浇楼板浇筑完成后,根据当日气温情况,必须在 212 小时以内覆盖养护,高温期间施工必须在2小时以内覆盖养护,并淋水保湿。

2、覆盖材料应采用薄膜、麻袋或其它具备吸水保水性能的纺织材料,覆盖物应严密。当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养护时,塑料薄膜应紧贴混凝土裸露表面,塑料薄膜内应保持有凝结水;当采用麻袋或其它具备吸水保水性能的纺织材料覆盖养护时,覆盖材料应始终保持湿润状态。

3、对普通混凝土的养护至少应持续 7 天;对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渗量矿物渗合料配制的混凝土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养护至少应持续 14 天;后浇带混凝土养护至少应持续 14 天。     

4、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34/1659-2012 ,加强板面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加强现浇混凝土楼板成型和养护工作,提前做好现浇混凝土楼板养护工作的物资保障,在养护过程中要做好真实有效的记录。

5、我站将加大对现浇楼板板面负筋保护层厚度控制,现浇板面成型平整度、密实度和养护管理等工作的抽查,发现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将责令立即整改,并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建筑外墙、屋面和门窗等建筑节能做法。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节能计算报告书必须与施工图纸节能做法一致。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必须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5、监理单位应加强节能工程施工监理力度,发现私自变更设计做法或不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施工的,应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并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6、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与淘汰,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和产品。材料进场应严格进行报验验收,并按要求进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用加气砼砌块的,应使用专用砂浆、铺设增强网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7、我站将加大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分部应组织专项验收,并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管理要求的,一律从严查处。

                                

 

 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4月28

【责任编辑:(Top) 返回页面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