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1902014-04-01 08:55:35 来源: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桐住建字[2014]47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建筑企业和劳务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脚手架搭设、模板、木工、钢筋等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召集人、 “包工头”或者私招滥雇劳务人员。
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时,必须在进场前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三、劳务企业必须建立劳务用工台帐,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劳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并保存完整的劳务工资发放记录和凭证。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发包人是否具备劳务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发包人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凭证,劳务发包人不能出示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六、对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违法进行劳务分包、拖欠建筑劳务企业劳务费用,以及建筑劳务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劳务作业、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作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考核升级、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继续培育建筑劳务市场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召集人、“包工头”、劳务队长组建申报建筑劳务企业,对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职业培训、岗位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等将给予政策上优惠和扶持。
八、外地进桐承揽建筑劳务作业分包任务的劳务企业,原则上要求一级资质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桐备案手续。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