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1502014-03-20 15:23:14 来源: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全市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桐住建字[2014]4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更深入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现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工作措施:市住建局建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协调机制,由墙改办牵头,协调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监管机构按照以下具体要求贯彻执行。
(一)设计单位禁止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应优先设计使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类新型墙体材料,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三)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规程及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材料抽样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进场使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同时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内容。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组织对进场新型墙体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加大对材料抽测力度,并指导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五)质监站应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管,对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擅自变更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及备案。
(六)墙改办对我市以及进入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备案制度,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监督管理,未经市墙改管理机构备案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强化监督检查。墙改办、质监站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墙改工作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查,发现有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擅自变更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行为,予以及时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不落实整改的,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罚。
四、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环节质量管理。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加快产品转型及产业升级,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规范产品标识,严把产品质量关,杜绝伪劣及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